台中市銀樓業職業工會多功能教室場地使用管理辦法
(114.05.07第17屆第12次理監事會訂定)
一、依據:本會第17屆第11次理、監事會議議決通過訂定,為了充分發
揮社會教育功能,並使本會多功能教室場地提高使用率,特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目的:
1、有效運用多功能教室設備,提供社會大眾優質學習空間。
2、落實社區資源共享及提倡正當休閒活動。台中市銀樓業職業工會(以
下簡稱本會),本會多功能教室場地(以下簡稱本場地)。
三、使用時間:平日(週一至週五;如遇國定休假不外借)上午一個時段
(9點30分至12點30分);下午一個時段(1點30分至4點30分)。每個時段
可提早半小時場佈及延後半小時撤佈。
四、使用准則:本場地僅供辦理靜態教育訓練研習(如書法課、英文課等),
需經本會審核項目使用。
五、申請規定:
1、申請使用應填寫申請表,除特殊情況外,應於使用日前20日向本會提出
申請,經本會核准後並繳納保證金與場地設施使用費後始得使用保證金
於活動結束,經本會檢查確定場地清潔及設施設備無毀損短少者,於當
日無息退還。
2、申請使用本場地之單位或個人,在約定使用時間,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之
費用概不退還,但在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退還場所使用管理費:
(1)使用團體或個人,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,於不使用前15日通知本會者,
可申請全額退費。
(2)因不可抗力之事故,如風災、地震、空襲等致使用申請單位或個人無法如期
使用時,可申請全額退費或延期使用。
(3)本會如有特殊需要(如政府舉辦活動)必須收回使用時,得通知已申請人改期,
如無法改期者,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,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。
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後如無毀損或短少情事於恢復原狀後退還。
六、場地容納及限制:
1、使用本場地,同一時間在場人數不得超過該場地最大容納人數30人。
2、教室桌椅請勿任意移動,若需搬動桌椅(不得搬出教室),須於借用時間內
完成場地復原,逾時依規定補繳相關費用。
3、本場地教學電視等各項設備,非經本會同意,不得擅自啟用並不得臨時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或設備。
4、使用本場地建築物及其他設備應注意維護,並不得擅自拆卸或攜出,非經本會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搬動;使用完畢應恢復原狀,如有毀損應予賠償。
5、本場地每次使用完畢後,場地應清理恢復原狀。其垃圾需分類收清。
6、本場地僅供正當休閒活動使用,不得作為辦公、設立公司行號使用。
七、其他事項: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予核定使用;已核定使用者,停止其使用:
1、違背政府法令。
2、違背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。
3、違反第三條使用規定。
4、活動項目與租借書登記內容不符。
5、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6、活動項目顯有影響安寧或已影響安寧,經勸導而不改善。
7、毀損建築設備或有毀損之虞,經本會認定不宜繼續使用。
8、一年內曾借用場地違反本會管理規定情節重大。
9、各種政治活動、宗教講座、佈道或法會儀式等。
10、推銷商品、商業行銷廣告、促銷販售或其他商業行為。
11、申請內容顯不適在本會中心辦理之活動。
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申請使用場地經停止使用者,其已繳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。
八、使用管理收費標準表(新臺幣/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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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 |
單位 |
場所使用管理費 |
保證金 |
合計 |
備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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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功能教室 |
每場次 |
3000元 |
2000元 |
5000元 |
每場次管理費內含教學設備租用,但不含筆電。 |
備註:
1、使用本場所,每場次為三小時,未滿三小時以一場次計算。
2、一次借十個場次(含)以上場所使用管理費打九折,保證金半價收取。
3、本會會員或設址於臺中市中區所屬機關,不限場次,場所使用管理費打八折。一次借十個場次(含)以上保證金半價收取。
九、本會保留所有權利。本辦法未盡事宜,得提理、監事會議研討,依議決通過後辦理,修正時亦同。

